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指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许多国家都制订有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规。2002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软件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软件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著作权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全文完】
版权声明:
1、弈聪软件E世博澳门赌场内容中凡注明“来源:XXX(非陕西弈聪E世博澳门赌场)”的作品,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中涉及的E世博澳门赌场建设,E世博澳门赌场优化,APP开发,微信小程序开发,大数据平台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等软件开发技术细节并不代表本站赞同支持其观点,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署名“陕西弈聪”的作品系本站版权所有,任何人转载请署名来源,否则陕西弈聪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站内容中未声明为“原创”的内容可能源自其它E世博澳门赌场,但并不代表本站支持其观点,对此带来的法律纠纷及其它责任与我方无关。如果此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方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