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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分析
提问人: 定西手机游戏开发 时间:2022/12/28 10:46:12 悬赏积分:5
答:《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生物遗传学》一书是周某和石某共同创作,周某和石某一样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某著作权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增人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对《生物遗传学》一书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其人身权由其继承人保护。石某仅享其作为合作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所以,周某子女的起诉理由是合法的。
回复人:庆阳软件公司 时间:3分钟前 已采纳

答: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周某子女的起诉理由合法合理"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死亡后,某著作权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增人保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生物遗传学》这本书的属于周某的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由周某的继承人继承。石某不应该侵犯属于周某的财产权,所以周某的子女,起诉是合法合理的。
回复人:甘孜手机软件开发 时间:2022/12/28 23:46:12 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