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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专利申请必读:《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全文(2020年最新版)
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试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陕西省专利创造资助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奖励。专项资金额根据上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数量(含国外授权),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数量,获得相关专利管理认证、确认的情况,按照资助标准测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区财政专项列支。区市场监管局每年2月底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上年度全区获得专利授权及专利奖的情况。
第三条 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奖励的受理、审查、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资助奖励范围:
(一)在汉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中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三)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汉台区境内的本区公民;
(四)在汉台区境内实施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汉台区境内的非汉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五条 授权专利:申请并授权一项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获得美日欧韩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每个国家2万元资助;获得“一带一路”沿线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5万元,每件专利申请资助最多不超过4个国家(地区)(美日欧韩国家除外)。资助实行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单独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条 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后,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孵化机构资助:对注册企业在30家以上、企业总发明专利拥有量在10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获得的授权,本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公民获得的授权,以镇(街道)为单位统计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一条 维权援助:对涉及专利纠纷的,可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保护。
第十二条 专利诉讼资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申请企业0.5万元的维权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专利运用
第十三条 专利交易:对汉台区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凡获得专利质押融资贷款支持的,在企业偿还金融机构本息后,根据企业融资情况予以贴息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
(一)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1.《汉中市汉台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供地址归属于汉台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权力人为驻区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区内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以单位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事业法人证件、机关团体设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得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5.申请专利获奖资助的,提供奖项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提交《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孵化机构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注册企业名单、企业发明专利名单汇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9.申请专利保护奖励的,需提供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受理。
(一)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常年予以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专利请求书、授权书和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通讯地址需注明汉台区字样,否则不予受理。
2.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3.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的;
4.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6.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已经兑现过的;
7.当年授权的专利,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资助申请的。
第十七条 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领取。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接到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办理领取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市场监管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区政办发〔2017〕8号)废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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