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聚集,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激发新动能,实现以科技创新带动航天基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航天基地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支持对象须同时具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航天基地(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污染,无安全事故发生,且守法经营。
(二)支持对象是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或从事创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
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指经航天基地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研究院、特色产业园区等。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机构)指参与航天基地创新创业工作的科研院所、平台服务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鼓励创办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
(三)对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按照最高不超过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费用补贴,单个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对其将自有或租用的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的,可按照《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给予场地建设改造费用补贴。
第三条 促进孵化能力提升
(四)对不断健全孵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给予运营补贴,按照运营投入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引进培育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给予奖励。每年度新增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5万元奖励;每年度新增1家小巨人企业,给予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30万元奖励;每年度新增1家独角兽企业,给予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200万元奖励。
(六)对从事军工资质代办、财税咨询、法律顾问等专业中介服务的机构,按照年度向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提供服务价格总额的20%,给予单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七)对获得投资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项目或企业,按照获得投资额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补贴。
(八)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按照《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对被列入航天基地年度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活动计划的重大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承办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日常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主体单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创办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
(十一)对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启动资金补贴;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二)对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其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给予15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三)对符合《西安市人才分类标准》的A、B、C、D类人才创办的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其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启动资金补贴;按照最高不超过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十四)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成长性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3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五)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十六)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调查范围内,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经费增量(上年度无研发投入,不列入增量奖励范围)的3%,给予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或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或3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或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或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或2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单位企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对于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其它国外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奖励2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专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奖励2000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500元。
(二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一)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类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类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家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十四)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二十五)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实际项目投资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按双方约定分成,无约定的按3:7比例分成)。
第八条 支持创新型研发平台建设
(二十六)对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创新型研发平台,开展颠覆性、前瞻性等方面技术研究,加快重大技术成果应用,按照项目在地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研发平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奖励。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创新型研发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按服务金额的5%,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服务补贴;按服务金额的1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使用费补贴。
第九条 支持企业采购园区企业的产品及服务
(二十八)对企业购买园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的,按交易额的5%,给予同一采购方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对航天基地重点扶持的企业,可按照实际购买成本,给予同一采购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补贴。
第十条 表彰奖励
(二十九)每年开展航天基地“十佳科技创新单位”和“优秀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评选。对获得“十佳科技创新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线上活跃气氛的活动载体”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三十)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统筹科技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航天发〔2012〕174号)、《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孵化)培育企业房租优惠管理办法》(西航天发〔2010〕159号)同日废止。
(三十一)本政策实施前,已根据航天基地同类型相关政策通过认定或评审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或认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依照本政策或原政策相关条款给予落实。申报主体同时符合航天基地多项同类支持政策条件的,可自主选择适用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
(三十二)本办法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解释。
【全文完】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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